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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培育壮大新动能的意见

(二)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由1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延长部分到期税费优惠政策。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继续按1.5%执行。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照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五)落实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调减部分企业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的购销金额、商业企业的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的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或者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分别由现行的70%、40%、100%、100%、100%下调至50%、20%、80%、80%、80%。(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七)加大资源税减税力度。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的尾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废石、废渣、废水、废气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八)减轻企业专利缴费负担。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专利缴费负担有关政策,积极组织企业进行申报专利年费补助和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登记费。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每年新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量不少于10件的,按照每件0.5万元予以资助。对企业每年新获得北美发达国家、欧盟发达国家和日本发明专利权的,按照每件5万元(单个发明专利取得多个发达国家授权的,最高10万元)给予资助;对企业每年新获得除上述国家以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发明专利权不少于3件的,按照每件2万元给予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九)取消和降低部分涉企收费。全面落实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制度,实行网上集中公开、动态调整管理,清单外一律不得实行政府定价。降低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费,确保降低10%以上。严禁以任何方式向企业收取已经取消的相关行政收费。按照“谁监管(服务)谁承担费用”的原则,相关部门不得向监管(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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